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标准细化如下:
一、涉及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公共服务事项;
(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事项;
(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社会管理事项;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事项。
二、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和保护事项;
(二)其他重要的土地、海域、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事项。
四、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级以上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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